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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罰則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地質調查或地質災害鑑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提供地質資料,屆期仍未提供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