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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再予審查
候補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候補期間
一年,並於延長候補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格
者,停止候補並解除候補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試署服務成績審查不及格者,以作成不及格處分之日起算,延長試署期間
六個月,並於延長試署期間滿六個月之日起一個月內,再送審查。仍不及
格者,停止試署並解除試署檢察官職務,得調任其他職務。
依前二條再予審查為不及格之決定前,應通知受審查之候補、試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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