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執行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洽請少年及兒童福利主管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第 43 條
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及其他執行保護處分者,應督促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善盡親職教育之責。受執行人如係在學中,並應加強與其就讀學校聯繫。
前項受執行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受執行人之人為政府機關時,由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負督促之責。
第 44 條
轉介處分或保護處分執行者,應於執行完畢或執行中經撤銷確定而停止執行後十日內,報請少年法院備查;其為受囑託執行者,應報請原裁定少年法院備查。
檢察機關應於少年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十日內,將執行完畢日期連同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
第 4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