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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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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3 條
本院院務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院長主持
,副院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出 (列) 席。
第 24 條
本院辦公時間,除業務需要之單位得酌予更訂外,悉照規定時間辦理。
第 25 條
例假及夜間應派員輪值,遇有急要公務,院長或副院長得指定有關人員到
院辦公。
第 26 條
本院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2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