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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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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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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救濟
第 26 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 27 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大學及專科學校自
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28 條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
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