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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收入
第 二 節 獨占及專賣收入
各級政府經法律許可,得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並得依法徵收特許費,准許私人經營。
地方政府所經營獨占公用事業之供給,以該管區域為限;但經鄰近地方政府之同意得為擴充其供給區域之約定。
中央政府為增加國庫收入或節制生產消費,得依法律之規定專賣貨物,並得製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