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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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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4 條
本會設委員會議,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應出席,主任秘書、各
處室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應列席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
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之副主任委員代理之;會議
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25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委員會議,得
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或事業派員列席,提供諮詢
、陳述事實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