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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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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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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服裝補給
第 一 節 單位劃分
第 23 條
受補單位、補給單位、專業補給單位之劃分如下: 一、受補單位: (一) 陸軍:軍團部、外島防衛部 (指揮部) 、軍部 (含比照) 、師部、 獨立旅、非軍團之各機關、學校、廠庫、醫院。 (二) 海軍:艦艇、連隊、機關、學校、醫院。 (三) 空軍:各部隊、機關、學校、醫院、廠、庫。 (四) 軍管部:各連隊、機關、學校。 (五) 海巡部:各機關、指揮部、大隊。 (六) 憲兵:指揮部、營及獨立連、排、學校、訓練中心。 二、補給單位: (一) 陸軍:各軍團部、花防部、金門、馬祖、澎湖防衛司令部、東引守 備區指揮部所屬各地區補給庫。 (二) 海軍:各指揮部、各廠庫、戰勤團。 (三) 空軍:松指部及各修護大隊所屬補給大隊,金指部、馬指部所屬基 地中隊。 (四) 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 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 憲兵:各地區補給庫。 三、專業補給單位: (一) 陸軍:經理基地勤務處。 (二) 海軍:各地區服務站。 (三) 空軍:第四後勤指揮部。 (四) 軍管部:各地區經補組。 (五) 海巡部:各地區經補組。 (六) 憲兵:勤務支援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