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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表揚
亡故官兵,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呈請總統頒給旌忠狀,以資表揚。
旌忠狀如有遺失、損毀,不予補發。但遺族得申請補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