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訓導、總務、科務、總隊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