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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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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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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34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隊職官代表及學生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學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前項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得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各代表產生方式及比例另定之。
第 35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每二星期舉行一次,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第 36 條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所)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前項各種會議,涉及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