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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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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32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以副
署長、主任秘書、組室中心主管、直屬各警察機關首長、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局長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33 條
本署文書處理、財務處理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之。
第 3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