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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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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附件一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及預估費用平均負擔比率之計算式.PDF
附件一預估公共設施用地平均負擔比率及預估費用平均負擔比率之計算式.DOC
附件二重劃負擔及分配面積之計算順序及公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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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第 19 條
重劃計畫書經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主管機關應即實施重劃區範圍﹑公告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現況之測量,並調查各宗土地使用現況,編造有關清冊。
第 20 條
重劃前後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查估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一、重劃前之地價應先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期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應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