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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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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附檔:
附件: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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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抽籤
第 19 條
經徵兵檢查後,適服常備兵役現役、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應以抽籤決定軍種、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並以鄉(鎮、市、區)為單位,在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地點舉行,並擬定抽籤計畫,編造抽籤名冊及編成各鄉(鎮、市、區)抽籤組。
前項抽籤名冊,應按役男體位等級、教育程度編造之。
第 21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以抽籤通知書,將抽籤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
第 22 條
實施抽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派員監督,由鄉(鎮、市、區)長主持,指揮所屬人員辦理,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證。
第 23 條
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未到場者,由鄉(鎮、市、區)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