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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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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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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0 條
本所所務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所長主持,副所
長、主任秘書、各組、室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所長指定,並得通
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21 條
本所每年召開建築研究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 22 條
本所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 23 條
各組、室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所長核
閱後分送之。
第 24 條
各組、室代表本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
將會議情形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