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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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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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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4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隊長召集
,以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
出席人員,並得指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
各該大、中隊長召集所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 25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