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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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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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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7 條
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第 28 條
地方行政機關之聘(僱)用人員、技工、工友人數及用人計畫所需人事費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地方行政機關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聘(僱)用人員。
第 29 條
地方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應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
第 30 條
警察及消防機關之員額設置基準,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內政部應視本準則施行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32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