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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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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第 35-1 條
本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第 35-2 條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案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交案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第 35-3 條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第 35-4 條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第 35-5 條
大法庭受理提交案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