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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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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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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第 28 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法規應由法院處理之專業案件,得設立專庭或由專人處理之。
第 29 條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第 29-1 條
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第 30 條
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