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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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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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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綜計表之編製
第 18 條
行政院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彙案編成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 (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 ,連
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
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第 19 條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改編各該附屬單位預
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第 20 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由各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及
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