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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府府務會議,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副秘書長代理,第三條所訂各單位主管及指定人員出席。
前項府務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府每年舉行業務總檢討會一次,得以書面檢討報告替代之。
本府各一級單位得視需要舉行業務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