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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之一 大法庭
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提案庭指定之庭員為大法庭受理該提案事件之主辦庭員。但票選大法庭庭員為提案事件之主辦法官者,由其擔任主辦庭員。
大法庭行言詞辯論,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為之。
主辦庭員應依評議之決議擬製裁定。
大法庭受理提交事件之其他應辦事項由提案庭書記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