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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附檔: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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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