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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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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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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資料管理
第 二 節 資料
第 154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均應建立人事資料紀錄簿 (格式如附件二十九) ,正本
送本會,副本由各機構列管。新進簡任 (派) 人員或調升簡任 (派) 人員
並應填具公務人員履歷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 一份,由各機構逕送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
人事資訊作業均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填送公務人員個人人事資料調
查表及辦理資料異動更新。
第 155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到職時,應依規定將各項人事資料辦竣,始予起支薪給
。各機構建議遴用職員時,應將人事資料紀錄簿隨案附送本會,如係本會
核派職員,其人事資料紀錄簿,應隨同到 (離) 職彙報表一併送會。新進
主管人員隨同加送一寸半身照片二張。
第 156 條
本會暨各機構間職員調職,原服務機構應於一星期內將人事資料紀錄簿及
有關考核資料,密送新職機構列管。
第 157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資料,應保持詳實正確,並由本會不定期校正。
第 158 條
本會暨各機構離職人員資料,應單獨列管。
第 159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離職證明書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本會職員暨各機構首長,由本會發給。
二、各機構副首長以下職員,由各機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