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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五 章 財產養護
第 二 節 防護與保險
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應事先妥籌防範,以策安全
各機關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預算
,向保險機關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