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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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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機構式服務
第 八 節 家屬教育服務
第 109 條
家屬教育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老人及家屬支持性服務。
二、協助家屬運用社會資源等服務。
三、定期召開住民家屬座談會或聯誼活動。
四、提供家屬參與老人進住機構調適服務。
第 110 條
家屬教育服務提供單位應定期辦理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