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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第 四 節 交接
各機關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之財產列冊點交。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
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外,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