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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第 三 節 收益
各機關之財產,非依法令規定,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
違背其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者不在此限。
(刪除)
受委託代管其他機關之財產,其管理依與委託機關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