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預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建設長期展望、中程國家建設計畫及中程施政計畫,
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
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經建會) 。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科會) 。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規定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 。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工程會) 。
五、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行
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前項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應先就其備選方案
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及中程施政計畫,擬定本年
度施政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及預算籌編原則編製概算。
前項年度施政計畫之擬定,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計畫編審辦法之規
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依行政院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本年度歲
入目標,並衡酌以前年度及九十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
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
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
順序,於行政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規定將相關計畫
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
、整合及審查。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
並應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定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業務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應依行政院所定本年度之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之
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擬
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程序,
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直轄市、縣 (市) 政府各
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