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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訂頒之施政方針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籌
編原則編製概算。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
效益分析,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施政計畫編審辦法另定之。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前年度及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
年度已過期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
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另以一份送財政部。
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預算籌編原則,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
,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
院核定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
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政府重要社會發展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
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應依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規定,送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派員出國計畫,應送行政院秘書處。
七、工程及建築計畫,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八、大陸事務計畫,應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九、職技訓練計畫,應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
並應依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 (作) 業收支、資
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 之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賸
) 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或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或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
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另訂之。
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及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
則,擬具施政綱要,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程
序,按規定時間送達行政院。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
府各類公共建設計畫,應依照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