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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單位概算之編製
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除應比照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
「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
、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
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
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