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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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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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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單位預算機關、基金概算之編製
第 13 條
各機關單位概算之編製,除應比照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
「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各機關對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單位預算特種基
金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其概算之編製,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
照「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辦理。
第 1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及所管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概算,應詳加審核,
並將審核結果,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第 16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作業
收支、資金運用及盈虧、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
餘、賸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基金由庫增撥或
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營業及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