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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特種基金概算之編製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各種特種基金,應依其性
質分別編列單位概算或附屬單位概算,並應切實檢討,其性質相近者,應
予簡併;無繼續設立必要者,應予裁撤。
依預算法規定,以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 (簡稱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 ,應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規定,詳列運用計畫,並參照「
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九) 規定編製單位概算。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其將審核結果
之全部收支,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有關科目項下。
前項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之編製,應按各基金八
十五年度業務計畫,依「非營業循環基金附屬單位概 (預) 算編製要點」
(附件十) 規定,就以前年度實際運用情形,參照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
規定辦理。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前條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作業收支、資金運用
及餘絀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有請求國庫撥補或應繳庫者,
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目項下。
前項附屬單位概算,應附同主管概算,陳報行政院。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所列營業收支、資金運用及盈
虧撥補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
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歲入、歲出相關科
目項下。
營業基金預算編審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