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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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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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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 11 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第 12 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 13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 14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5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 16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 17 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 18 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
第 19 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