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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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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附檔:
附表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三: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四: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五: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六: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七: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八: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九:跨域就業相關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一: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PDF
附表十五: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PDF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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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
第 12 條
勞工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補助參加職業訓練。
二、補助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費用。
三、參加心理健康講座等勞工支持服務。
四、參加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
五、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六、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 13 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4 條
本部為提升勞工技能,得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一。
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二。
三、補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得申請檢定費用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企業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