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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推廣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管理
全國農業推廣事業之監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行之
農業推廣地方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鄉鎮由鄉鎮
公所秉承上級主管機關之命協助監督。
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對於各縣市農業推廣所有指揮監督之權。
各省農業推廣委員會或推廣處,應於每年年終,將辦理推廣情形,編具報
告,送由主管廳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教育部、內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