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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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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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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8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農業重要技術案件之規劃及審議。
二、農業科技發展方案之審議。
三、農業關鍵性新技術引進及技術移轉作業之協調。
四、農業與學術界合作研究、委託研究案件之會核及協調。
五、提供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第 21 條
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2 條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3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4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