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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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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第 6 條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