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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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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PDF
附表二:營運活動表.PDF
附表三:現金流量表.PDF
附表四:功能別費用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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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第 6 條
衛生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第 8 條
衛生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各種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衛生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