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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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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附表一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二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八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基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PDF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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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附則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第一項之委任事項及委任依據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 16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時,應製作書面之處分書;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裁罰時,其處分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17 條
依本標準規定裁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其有關文書之送達,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