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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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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符合證書.PDF
附件二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PDF
附件三機構與船舶評鑑規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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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手冊
第 6 條
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當安全及保護環境之管理措施與生產、經營、效益牴觸時,以安全及保護環境優先。
二、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
第 7 條
安全管理手冊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安全管理政策。
二、岸上人員及船員職責。
三、人員資格、訓練及新進或調任人員指導程序。
四、船舶操作與作業。
五、緊急情況之應變。
六、缺失之調查、分析、實施矯正措施及紀錄。
七、船體、機器及設備維修保養計畫。
八、安全管理文件之管制。
九、內部安全稽核及管理審查。
第 8 條
安全管理制度之執行,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船岸各階層均能實施並維持安全管理政策。
二、具備足夠之財力、物力及人力等資源,以有效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三、船岸人員管理、船舶設備維護、船舶操作作業及應急準備等相關安全管理措施均可有效執行。
四、與安全管理制度有關之人員,均已瞭解有關規定。
第 9 條
安全管理機構應確認其船舶均配置適格、持有效證照、體格或健康檢查合格及適當配額之船員,以維持船上與安全管理制度之正常操作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