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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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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
附件二 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
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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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丈量
第 15 條
遊艇因建造完成後或自國外輸入而申請施行第一次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同時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前項遊艇使用之丈量公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重新丈量。
遊艇因船身經修改而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時,其所有人應向驗證機構申請丈量遊艇之容積。
第 16 條
遊艇丈量時,遊艇所有人應指派相關人員在場隨時接受檢查員之諮詢,並於必要時協同工作。遊艇內裝載貨物或堆積物件,對丈量有妨礙時,應由所有人先行清除,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之必要時,所有人不得拒絕。
第 17 條
遊艇經丈量後,計算噸位有錯誤時,應由其所有人向驗證機構查明更正或申請重行丈量,再向航政機關申請換發遊艇證書。但未經重行丈量之前,所有人不得變更該遊艇之原狀。
第 18 條
遊艇之噸位計算及噸位量計方法依船舶丈量規則之丈量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