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PDF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DOC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PDF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員
第 13 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應具下列資格:
一、設籍組織區域內。
二、領有當地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或經查證已考取執業登記證尚未領證者。
三、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者。
第 14 條
申請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對於入社前該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入社股金新臺幣壹萬元以上,以現金繳納為限,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
一、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不含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或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
二、已加入其他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為社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