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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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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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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14 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核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第 18 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第 19 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