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新 89.06.1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提案
會務委員提案,應有會務委員二人以上之連署,於開會三日前以書面送交
水利會列入議程。
緊急特殊事件,會務委員得於討論提案前或議事日程議畢後,當次會議宣
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臨時動議,經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始為成立

前項動議成立後,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交付討論
或交水利會研擬處理意見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第一項之臨時動議,如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法
,送由提案人及附議人簽名。
提案在未宣付討論前,得由提案人徵求連署人同意後撤回之。宣付討論後
擬撤回者,須徵得連署人同意,並經主席徵詢全體會務委員無異議後,始
得撤回。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同一會期內,不得再行提出。
經議決擱置之提案,在同一會期內未再提出者,視為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