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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洪水運轉
本水庫溢洪道無閘門控制,水位超過標高三百公尺時,自然溢流。
本水庫之洪水運轉係指颱風時降雨或非颱風時期豪雨發生時之水庫運轉,
洪水運轉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得超過流入本水庫之尖峰流量。
二、在不影響蓄水利用運轉功能之原則下,協助減輕景山溪下游之洪水災
害。
本水庫下游後池堰,在裝設閘門前,其水位超過排砂道堰頂標高二百零二
公尺及溢洪道堰頂標高二百零六‧一公尺時,以自然溢流方式調節上游放
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