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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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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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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責
第 13 條
處長綜理處務。
第 14 條
副處長襄助處務。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其職責如下:
一、綜合本處文稿及授權案件之核判。
二、業務之分配、審核與監督。
三、機密文件及法制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組、室業務,副組長襄理組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辦之審核。
二、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及領導及監督。
三、有關例行或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本組、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處長、副處長注意之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本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擬訂之審核。
二、本科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重要文稿之擬辦。
四、授權案件之代判。
五、本科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六、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本處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第 19 條
各組室所屬科級單位之職掌,得因事務繁簡並經處長核定後隨時酌予調整之。
第 20 條
本處公文處理依事務管理規則「文書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