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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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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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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人員管理
第 16 條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第 17 條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刷)到(退)不得遲到早退。
第 18 條
本分局職員處理公務,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 19 條
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入考核手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第 20 條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但遇有緊急重大事情或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員工值日應確實負起門禁管制及維護機關安全之責任,有關值日規定,依本分局值日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