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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核
輔育院在院學生成績考核,分操行、習藝、學業、體育四項,採百分制,
由主管導師或技師按月考查評定,層呈院長核定後,列入個案紀錄。
在院學生各項成績一律以六十分為及格,九十分為優等,八十分以上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為乙等,六十分以上為丙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第十八條規定成績,應每三個月由個案單位填發成績報告單,由班導師加
註考語,分別通知各生家長或監護人。
在院學生成績考核表由主管機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