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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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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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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之一 防毒
第 9-1 條
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第 9-2 條
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第 9-3 條
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格式彙送衛生福利部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衛生福利部。
第一項格式由衛生福利部另定之。